第(1/3)页 引入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后,积累了大量判例最后编入法律不说,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试行也产生了一些不适应。这种类似吵架双方,争取围观群众支持的司法原理,其实很容易平息民怨,因为裁决是否有罪的,是老百姓,是围观群众,是公众,所以输了官司的人,如果不服可以继续上诉,很难讲输了官司推到法官不公,或者吃拿卡要上来,更不会迁怒到政府身上,出现某一件特殊的挑战了公序良俗的司法审判,最后公众将愤怒加到政府身上的事件,因为判决的就是公众,而公众的观念就是公序良俗。 所以陪审团制度下,往往决定胜负的,就是当地的文化习惯,而不是权威性的法官。 这种制度当然有不利的地方,因为他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存在,当地人更容易得到包庇,因此后世许多中国公司到美国打官司总是输,原因就在于这里。 又由于中国有顽固的欺生文化,欺负外地人的情况十分普遍,异乡人哪怕是劣迹斑斑的人,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,也往往十分乖巧。出现在这种情况的原因,大概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有关,外地人来到自己生活的地方,挤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,跟自己有没有什么亲戚关系,当然要欺负欺负了。 由于这种情况,引起了外地人对法院的广泛不满,外地人在跟当地人发生冲突之后,很少打官司,大都采取了忍耐的态度,反过来助长了欺生的文化。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事实上的犯罪。鼓励犯罪当然不是司法的目的,所以这一点是必须调整的。 周琅采用了异地审判的原则,只要当事人中有一方提出要求异地审判,那么审判就可以改到异地进行。这不仅适用于外地人跟本地人之间的司法纠纷,而且也适用于本地人之间的司法纠纷,毕竟如果两个人一个劣迹斑斑,另一个名声很好,由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团很容易因为感情而做出跟事实不符的认定。法律维护的是公正,包括那些没有犯罪的坏蛋的公正,也得维护。 另外中国还是一个权威式的尊老文化,习惯法中大量的司法活动,其实并不是发生在官府,而是在地方上的长老审判,广大乡村中,大量适用的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,而是当地权威人士的裁决。 由于陪审团制度下的判决,并不要求陪审团成员的年龄、出身和知识背景,陪审团是一种义务,而不是权力。当一件司法纠纷发生后,法院会从当地合法的纳税人中随即抽取陪审员,这些陪审员有义务出庭参与审判。 但大多数合法纳税人其实都是正值壮年的劳动者,在现行税制下,大多数纳税人还是作坊主、商人阶层以及农村的地主。而在乡村发生的司法纠纷,往往都是当地乡绅协调解决,很少闹到打官司的程度。往往司法审判都是发生在城里,于是陪审员主要就是一些作坊主和商人。但打官司的双方,则大多数都来自农村,因为毕竟中国是一个正在转型的国家,城市市民阶层尚未诞生,就算那些已经定居在城里的第一代居民,他们往往也抱着乡族观念。 于是出现很多审判结果,败诉的一方都不服气,认为他们看不起的那些城市手工匠人,小商人的裁决不公,很多乡村出身的读书人甚至认为自己被这些人审判是一种侮辱。而陪审员也不满意,这些工商业的从业者,往往很不愿意浪费自己的时间在不相关的事情上,除了个别对这种司法审判有兴趣的闲人之外,大多数人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都不太乐意接受。有大量陪审员逃避司法义务,他们告诉法院说自己病了。往往一场审判要更换很多陪审员,甚至延误审判程序。 第(1/3)页